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为了保护和激励创新、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而人为创设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
权利人依法维权,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但无可厚非,更应鼓励保障。然而近年来,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青花椒”“胡辣汤”“肉夹馍”等一系列商标维权事件引起舆论质疑,不少中小商家和个人深受其害。
这反映出的根本问题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维权的“度”又该如何把控?
“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去年年底,四川多地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侵权。该公司认为,自己取得了“青花椒”商标,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述餐馆擅自在经营店铺的牌匾、广告牌等处使用,侵犯其商标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除停止使用“青花椒”标识外,还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不服判决,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审理这起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构成涉案商标专用权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这意味着此前沦为被告的店主,终于可以将“青花椒”重新挂上牌匾。
事实上,近年来打着知识产权维权的名义故意“碰瓷”的现象屡见不鲜。
2021年,数百家“潼关肉夹馍”小吃店相继被起诉商标侵权。原来,这一美食名称已经被陕西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成了商标。据悉,这些位于全国各地的店主分别被索赔3至5万元不等,未来如果想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还需向该协会缴纳99800元。与此同时,河南焦作50多家逍遥镇胡辣汤店也遇到了类似问题。由于“逍遥镇胡辣汤”已被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注册成了商标,这些商户要么改弦更张,要么就必须每年缴纳1000元钱会费,否则就得赔偿3到5万元。
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称,“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今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 “青花椒”等 “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企业竞争不应损害消费者权益
始于2016年的红牛系列商标、合同纠纷案,时至今日尚未有明确结论。然而,天丝集团在与华彬集团争夺市场份额竞争愈演愈烈的同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影响。目前市场上出现了3种“红牛”饮料,分别是“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红牛安奈吉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尽管包装和名称很接近,但成分却大相径庭。
资料显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由华彬集团及其董事长严彬主导推出,1997年获得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其“功效成分及含量”分别为:牛磺酸(125mg)、咖啡因(50mg)、肌醇(50mg)、赖氨酸(50mg)、烟酰胺(10mg)、维生素B6(1mg) 、维生素B12(3μg)。
而“红牛安奈吉饮料”则由天丝集团将红牛商标授权给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使用,保健食品批文则是2014年获批的,2019年5月左右上市。其成分也是七种,但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所不同,缺少赖氨酸和维生素B12,增加了泛酸(维生素B5)和西洋参提取物总皂苷。由于总皂苷的存在,口感、回味略有西洋参特有的“苦”味。
至于“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则是没有保健食品批文的普通饮料。其“营养成分表”显示有能量、维生素、碳水化合物、钠、牛磺酸、肌醇等。值得注意的是,红牛风味饮料其食用香精里标注了含瓜拉纳提取物。
三种“红牛”放在一起卖,从包装和名称上看,消费者很难辨识,但三种“红牛”成分差异很大,特别是“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并不是保健食品,与其他两款混在一起卖,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近日,为纪念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校友会共同举办“第三届‘知行天下论坛’——反不正当竞争专题研讨会”。会上,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孙国瑞教授指出,从商业道德角度来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泰国天丝和华彬集团使用同一件商标的产品应有所区别,不能过高地要求消费者提高注意力加以分辨。“商业信誉与商业道德紧密关联,运用混淆的宣传手段是对商标及企业信誉的损害。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之计。”孙国瑞说道。
厘清知识产权边界极为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曾说:“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它具有两面性,如果这个制度利用得很好的话,它会鼓励市场竞争、鼓励创新,但如果滥用知识产权也会阻碍竞争、阻碍创新。”恶意利用知识产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初衷,扰乱市场秩序,不仅不利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公共利益。因此,厘清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合法保护的边界极为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仅有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社会公众的利益,对此需要把握好两者的平衡。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在回应“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时指出,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人士表示,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要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司法公正,从源头上进行遏制,反对不正当竞争,让人民群众获得安全感。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北京举行的“202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表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和‘碰瓷式’维权等问题,给知识产权制度正常运行带来干扰,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浪费国家行政资源。我们要共同打击和规制这种行为,推动知识产权平衡保护。”
平衡保护,是指把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努力做到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最终实现激励创新与社会公共利益兼得。去年,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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