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国恒表示,根据《银行业条例》,只有获金管局发出经营牌照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可以在香港经营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任何人或机构在未经金管局批准下,不能随便自称为“银行”或接受公众人士存款。
他称,在该条例下,境外银行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其主要职责亦只限于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而不可以从事任何银行和接受存款业务。
他表示,现时香港有超过180间认可机构,均通过严谨的发牌制度并受相关法例及金管局监管。市民如对任何声称为银行或邀请香港公众人士存款的机构有所怀疑,可向有关银行及监管机构核实。(完)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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