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李少华一审获刑9年 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李少华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探矿权延期、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直接或通过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57.629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少华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应依法严惩。同时,李少华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赃意愿,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张明)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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