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条例的调整范围、有关方面的职责、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要求,并强调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支持涉外商事调解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事调解组织是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非营利法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商事调解费用。商事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申请商事调解组织推荐。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支持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培养,积极参与商事调解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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