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办法》明确,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法治建设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法治督察的政治性、权威性和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凝聚法治监督合力。
《工作办法》共6章16条,对建立健全联络会商、协同履职、线索移交、结果运用等衔接配合机制作出明确要求。《工作办法》明确,双方建立常态化联络会商机制,通过专题会议、情况通报、信息简报等方式,互通法治督察和法律监督总体情况、典型经验、负面问题等;明确线索移交范围和流程,对法治督察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执法司法活动中涉嫌犯罪、执法司法办案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且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履职发现行刑衔接、检察建议落实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移交督察单位作为法治督察工作事项。
《工作办法》要求,双方定期向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报告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协作配合情况,联合举办业务研讨、培训等活动,互派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专题调研,提升工作质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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