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原告商丘某农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南街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该村土地用于种植红高粱。今年3月,李某称相邻的宋某、张某两农户侵占其承包土地,将对方诉至法庭。
当天,李书强在村干部和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案涉地块进行丈量,核实了土地四至边界。之后,李书强与陈明峰委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找准争议焦点,由李书强释法、陈明峰委员晓理,双管齐下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交付了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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