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就“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作了系统规定。其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能免于担责“买单”。如此,一方面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
在因风致损的案件中,容易引发困惑或争议的还有两个问题:大风天气是不是不可抗力,责任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受害人自己要不要为自己的疏忽而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前者,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重要素。而一般情况下,大风天气预警会由气象部门提前发布,说明其是可以预见的,不构成不可抗力,故责任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自然灾害不等同于不可抗力。
关于后者,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车主明知存在风险,仍将车停在危险建筑旁。车主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根据过错比例自担相应责任。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5年04月1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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