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华工作的挪威籍人士。2024年底,我在一个家电零售连锁品牌门店购买了2台空调。这个月上门装机时,我突然发现其中一台空调并非新机,而是生产于3年前。下单时,店员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情况。现在,我觉得库存机会影响使用寿命,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门店为我更换一台新生产的空调?
挪威读者 贝 格
贝格先生:
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时,可能并不会留意商品的全部信息,如生产地、性能参数、生产日期等。据您所述,销售者没有向您说明该空调出厂已有3年时间,这侵犯了您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您有权要求门店更换新生产日期的空调。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消费者享有知晓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您作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您购买的空调的生产信息,如生产日期、产地、型号、性能等。
虽然空调的生产日期与空调的质量没有必然联系,但空调作为一种工业用品,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可能会引起火灾、漏电等潜在危害,会给您带来一系列的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亦可能存在长期库存导致的电路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问题。
因此,结合可能存在的隐患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心理期待,该店并未向您告知该空调系3年前生产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基于以上,您有权要求其更换新生产日期的空调。
■ 可以要求门店拆除旧机并安装新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不管您有没有与家电零售门店签订书面的购买合同,您支付对应价款以及门店的交付行为,足以证明您与门店之间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此前分析,电器门店交付空调时未告知您空调的生产日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您可以要求电器门店为您拆除旧机和安装新机,不必再额外支出空调的拆除和安装费用。
律师提醒,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不会完全了解自己购买的商品信息,建议您在购买前多方面了解产品,积极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同时,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商品可能不符合购买者心理预期、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各种因素,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积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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