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确定优先保障民生用能(法治聚焦)

能源法确立了能源开发利用、储备调节、供应服务、应急管理等制度,优先保障民生用能。能源法规定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能源供应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设立罚则。特别强调,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

同时,能源法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能源法将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上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能源法还就扩大绿色能源消费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以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

“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必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常务副院长胡明认为,能源法对于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为新能源和各类灵活调节资源参与市场交易、获取合理收益,提供了市场机制保障。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能源法规定对自然垄断环节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防止自然垄断环节经营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规定竞争性环节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经营主体操纵市场,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 人民日报 》( 2025年01月02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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