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探索破产管理人推荐选任机制

《指南》对推荐管理人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推荐主体和条件,推荐管理人的方式、程序以及推荐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可参与推荐破产管理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数额基本清楚的破产案件,主要债权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对于预重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债务人可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推荐人应在提出破产申请至召开听证会前提出推荐人选,预重整的应在法院决定对债务人预重整前提出。

《指南》明确,对于接受推荐的管理人,法院将召开听证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机构资质、已办同类案件业绩情况、是否与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等,确保管理人能够依法忠实履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古慧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新聚网 » 广东江门:探索破产管理人推荐选任机制

赞 (0)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