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转手将车辆抵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租车自用为由,利用伪造的驾驶证,向汕头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小轿车,并支付了9000元租金和押金。同年3月,郑某通过他人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车辆抵押给汕头某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获得8万元后全部挥霍。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汽车租赁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邱梓喆 黄少云)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新聚网 » 租车后转手将车辆抵押

赞 (0)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