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张常宁系中国女子排球运动员,曾入选中国女排国家队并获得奥运会冠军、世界杯冠军等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刘某在其自媒体账号直播时大肆发布针对原告的诽谤、侮辱性信息,引发大量网友进行转发截图评价,对原告进行恶评及贬损等。上述信息的发布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根据在网络平台获取的不实信息,继而在直播平台发表针对张常宁的一系列不实言论,公然在网络传播,其表述的言语用词,明显超出了一般言论的必要限度,具有强烈的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性质。且经过网络的扩散,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原告张常宁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对由其活动而产生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之权利。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愿意诚恳道歉,并主动履行判决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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