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综合评价。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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