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洁在会上介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2021年出台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朱洁在会上介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总台记者 田彤 崔宁 郭培宇 冯超 李航)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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