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8月1日起至本轮疫情影响结束,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可无需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再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无法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按正常缓缴住房公积金程序申请缓缴。缓缴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二、在本轮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还贷的,不作逾期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根据疫情情况通知本阶段性政策停止时间。(总台记者 魏安)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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