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粮〔2022〕111号
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202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起始时间从原定的8月1日起予以适当提前。即新产早籼稻集中上市后,如市场价格符合预案启动条件,即可按程序申请启动预案。
其他事项仍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2〕3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2〕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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