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中院: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制度落地运行

意见明确,法院在立案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行为存在违法、无效或者应撤销等情形,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促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应遵循有错必纠、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探索建立纠错容错、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消除行政机关“不敢”启动自我纠正、“不愿”承担败诉后果的顾虑,推动行政机关将工作重心从事后被动应对,转向事前事中主动预防化解。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新聚网 » 黑龙江大庆中院: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制度落地运行

赞 (0) 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