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为早日“脱单”,在一家婚介公司花费7万元购买了红娘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婚介公司将在12个月内为王女士提供约见不少于12人。了解择偶要求后,婚介公司很快推荐了第一位男士,并告知王女士,该男士身高1米81,重点大学本科毕业,国企工作,年收入55万元,城区还有一套120平方米的独立婚房。王女士满心欢喜地去见面,事后却得知,该男士的基础学历是专科,也并非在国企工作,与父母同住在4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学历、工作和住房,全部与婚介公司的介绍不相符。
为安抚失望的王女士,婚介公司再次为她约见了一位男士。这次王女士发现该男士提供的照片拍摄于十年前,与真人差距很大,故以婚介公司存在欺骗和违约、互信基础丧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婚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服务合同与服务对象的具体择偶要求、个人喜好密切相关,并且需本人亲自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间的互信基础极为重要。在一方违约特别是互信基础丧失时,不宜强制继续履约,而应准许解除合同。同时,在退费时应结合合同履行过程、进展等因素来衡量,而非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服务价值,如受托人适当地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有权取得部分服务报酬或要求支付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解除合同,婚介公司退还王女士6.5万元。目前该婚介公司已履行了退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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