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就读于某中等专业学校。2021年4月,面临毕业实习的小马自行选择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实习单位,并与学校、公司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顶岗实习协议书》各一份。4月27日,小马在开展实习工作时不慎滑倒摔伤,公司为其垫付了相关治疗费用6.5万元。经鉴定,小马构成九级伤残。后小马与公司及学校就摔倒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3月,小马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小马是在公司工地外受伤的,且当时未被安排任何工作,只是观摩学习,其受伤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对其受伤没有任何过错。学校认为小马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并非学校推荐安排,其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马在从事实习工作中摔伤,实习单位未能尽到协议书约定应尽的职责,应负主要责任。学校作为小马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未能通过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及与企业的沟通协商尽到控制和防范风险职责,缺乏应尽的监管和沟通,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以上协议。
(何逸 史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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