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法介绍,这些案例涉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所涉植物品种既有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辣椒、甜瓜、大豆等经济作物。案件所涉品种经济价值较大,8件案例诉争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个别案件高达数亿元。
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法院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涉种子犯罪惩治力度。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院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
同时,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协同,提升整体保护效果。在“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基于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的抽样、送检和现场勘验记录,依法认定侵权人“真假混卖”逃避监管的事实,据此加大判赔力度。在“菏豆33号”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基于种子生产经营者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记载的产量推算侵权规模,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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