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司法局、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相关责任部门应协同配合、凝聚合力强化事前防范、事中协作、事后问责三方面工作。

《通知》对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易发领域、典型特征作了归纳,强调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对多发类型案件予以特别关注,加大审查核实力度,认真开展分析研判,正确甄别虚假诉讼、仲裁与公证行为,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违法行为。此外,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建立健全防范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汇总通报机制、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构建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工作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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